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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 · 2026-08-10

2027年《商标法》修订:外国申请人需要知道什么

《商标法》已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修订通过,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大部分改动是条号重编,但有两件事值得海外申请人留意:一个期限变短了,而你收藏过的每一个条号都会变。

作者:黄国文——涉外部总监 · 精诚合伙人

要点速览

  • 2026 年 6 月 26 日修订通过(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仍适用 2019 年修正文本及其条号。
  • 法律篇幅从 8 章 73 条扩为 9 章 87 条——条号因此全面重编。
  • 外国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义务没有变化:第十八条第二款成为第十一条第二款。
  • 初步审定公告后的异议期从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六条)。
  • “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的名称退出法条——统一改为“国务院商标行政管理部门”。
  • 已注册商标继续有效(第八十七条)。在审申请如何衔接,法律正文没有写明——详见下文。

换了门牌的义务

如果贵公司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就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中国代理机构办理。这条规则正是本所存在的原因,而这次修订不仅没有松动它,反而把原本在《实施条例》里的限定语提升进了法律正文: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 (现行有效,施行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需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并读——该条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界定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者。已在华设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外国企业不受此限,可自行申请。

2027-01-01 起,此条将变为《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2026年修订版)——修订版把上述限定直接写进法条,并增列"其他外国组织"。所设义务本身不变。

顺带纠正一个别处可能读到的说法:这不是“第十七、十八条合并为第十一条”。真实的迁移是:第十八条第一款(自行办理或委托办理)成为第十条;第十七条(对等原则)成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外国主体强制代理)成为第十一条第二款,并增列“外国其他组织”。

条号落到哪里

被压缩的期限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想提出异议的人只有两个月,而不再是三个月。如果你在对照公告监测自己的品牌——或者依赖别人替你监测——那么从发现问题公告到提交一份说理充分的异议之间的时间,刚刚被砍掉了三分之一。这意味着监测应当是持续的而非偶尔查一查,证据材料也应当在公告出现之前就备好,而不是之后再凑。

没有变的部分

九个月的实质审查期没有变。收到驳回后十五日的复审窗口没有变。中国仍然是严格的先申请制。委托中国代理机构的要求也没有变——只是换了条号,没有换思路。

退出历史的名称

修订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作为法定名称退出,统一改称“国务院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实际影响是:仍在用“商评委”描述程序的英文指南,写的都是 2027 年以前的世界。这也是判断你手上材料新旧的快捷办法——包括我们自己的材料,所以本站每一页都标注核对日期。

衔接问题——法条写了什么,没写什么

第八十七条干净利落地回答了一个问题:2027 年 1 月 1 日前已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但法条没有写明的,是切换时点在审申请的程序衔接——例如 2026 年末公告的商标适用哪一个异议期。这将由实施条例或官方规定解决;在此之前,我们宁可告诉你“尚无定论”,也不做猜测。我们持续盯着一手来源,规则落地后本页会更新。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作者:涉外部总监黄国文,内容已对照上方链接的一手来源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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