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已于 2026 年 4 月 12 日下调指定中国的单独规费。多数英文指南仍在引用旧数字。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 2026-03-12 发布第 9/2026 号信息通知, 下调指定中国应缴的单独规费,自 2026-04-12 起生效。
| 项目 | 2026 年 4 月 12 日前 | 2026 年 4 月 12 日起 |
|---|---|---|
| 申请或后期指定——第一个类别 | 249 | 220 CHF |
| 申请或后期指定——每增加一个类别 | 125 | 110 CHF |
| 集体商标——第一个类别 | 747 | 661 CHF |
| 集体商标——每增加一个类别 | 374 | 331 CHF |
| 续展——第一个类别 | 498 | 441 CHF |
| 续展——每增加一个类别 | 249 | 220 CHF |
适用情形:单独规费适用于以下情形:原属局在 2026 年 4 月 12 日当日或之后收到国际申请;后期指定在该日当日或之后收到、或直接向国际局提交;或国际注册在该日当日或之后办理续展。
来源:WIPO 第 9/2026 号信息通知(PDF,已直接查阅原件)。
最后核对:2026-07-16。
有一处出入,我们选择直说而不是糊弄过去:WIPO 的单独规费汇总页把这组金额的生效日期显示为 2026 年 7 月 1 日,而第 9/2026 号信息通知明文写的是 2026 年 4 月 12 日。两处的六项金额完全一致。我们采用通知的日期——它是一手文书,并带有文号。如果这个日期对你的申请有实质影响,请告诉我们,我们会先向 WIPO 确认,再让你据以决策。
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交申请,就要委托中国商标代理机构。这不是建议,而是《商标法》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商标法》第十八条 (现行有效,施行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需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并读——该条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界定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者。已在华设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外国企业不受此限,可自行申请。
自 2027-01-01 起,此条将变为《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2026年修订版)——修订版把上述限定直接写进法条,并增列"其他外国组织"。所设义务本身不变。
你换来的,是一份由天天和《区分表》打交道的人、直接对照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起草的项目表, 而不是把为别处起草的项目表翻译一遍。在一个落入哪个类似群就决定你权利范围的法域,这不是走形式。 原因见这篇。
关于马德里体系与中国实务如何衔接,网上的说法不少。有三条反复出现:
这三条说法,我们没有在官方来源中核实到。它们是执业者中的主流看法,很可能没错——我们不是说它们错了。我们是说:我们找不到 CNIPA 或 WIPO 对此的正式表述,而在一个你可能据以做申请决策的页面上,我们不愿把行业共识包装成有据可查的事实。
同样,中国作为被指定缔约方的驳回期限究竟是 12 个月还是 18 个月,我们未能从 WIPO 获得确认——前去查证时,成员概况页面返回了 404。通行说法是 18 个月,但我们在此不予背书:因为没有在官方来源里见到它,而这恰恰是那种在博客之间抄来抄去、最后人人都以为有人查证过的数字。
如果你要的是针对自己这件申请的准话,而不是一句泛泛的一般性回答,来问我们。 我们不知道的,会去向 CNIPA 或 WIPO 查证,再把他们的答复原样告诉你——从本页就能看出,这在行业里并不是通行做法。
自 2026-04-12 起,单独规费为:第一个类别 220 瑞郎(CHF),每增加一个类别 110 瑞郎。这组数字是降下来的——此前分别为 249 和 125。如果某个来源仍向你报 249 瑞郎,说明它的信息停留在 2026 年 4 月之前。
取决于两点:你要指定多少个国家,以及想对商品/服务项目表握有多大掌控。要覆盖一揽子国家,马德里体系效率高;而中国国家申请的项目表,从第一天起就按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起草——因为类似群制度,这一点在中国比在多数法域重要得多。如果中国是你的主要市场,而不是清单上顺手勾掉的二十个框之一,这份掌控通常值得要。
走国家申请,答案毫不含糊:需要——《商标法》第十八条。马德里路线的情况更微妙;我们不打算复述人云亦云的说法,而是在下文逐条摆明:哪些我们已核实,哪些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