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本文写给在中国没有营业所的企业。下文每一个期限,都是法律明文规定并附具体条号的期限, 而不是某个凭记忆报出来的数字。
外国申请人在这里常犯两个方向相反的错。多数人以为委托代理机构是可选项——不是。少数人以为它把所有外国公司一网打尽——也不是。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商标法》第十八条 (现行有效,施行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自 2027-01-01 起,此条将变为《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2026年修订版)——修订版把上述限定直接写进法条,并增列"其他外国组织"。所设义务本身不变。
而“外国企业”的定义比一般人预期的窄——正是这一部分,决定这项义务到底管不管得着你: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现行有效,施行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所以关键不在于你纸面上的国籍,而在于你在中国有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一家通过中国经销商销售的美国公司, 两者都没有;一家在华委托代工生产的德国制造商,同样没有。两者都必须通过代理机构申请。
实施条例还要求外国申请人的委托书载明委托人的国籍——一个小细节,却引发了数量惊人的 形式审查补正。
下面是法律的要求。不是实践中通常发生什么——是法条写了什么。第四列很重要:《商标法》已于 2026年6月26日修订,新条号自 2027年1月1日 起施行。
| 阶段 | 法定时限(现行) | 法条依据 | 2027年1月1日起 |
|---|---|---|---|
| Substantive examination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 9 months from receipt of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 Article 28 第二十八条 | Article 329 months — unchanged |
| Opposition period after preliminary publication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 3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preliminary publication | Article 33 第三十三条 | Article 36 — reduced to 2 months |
| Review of refusal驳回后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复审九个月内决定 | Applicant has 15 days to request review; decision within 9 months | Article 34 第三十四条 | Article 3715 days — unchanged |
| Opposition decision异议十二个月内决定,经批准可延长六个月 | 12 months, extendable by 6 months with approval | Article 35 第三十五条 | — |
来源: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9 Amendment) (现行有效,施行至 2026年12月31日)·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6 Revision) (全国人大文本,自 2027-01-01 起施行)。 最后核对:2026-07-16。
九个月的审查期限在修订后原样保留(变为第32条)。驳回后十五天的复审期限也保留(第37条)。但 异议期自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2027年1月1日起,见新法第36条。专用权的起算日随之移动: 改为自两个月公告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三个月。
如果你在为中国的商标组合做监测,这等于反应时间一下子少了三分之一,而且在一个确定日期一步到位, 不是逐渐过渡。多数英文指南还没有跟上:写下这段话时,这次修订才刚满三周。
在依赖任何写于 2027 年 1 月之后的英文资料之前,还有一件事值得知道。修订版同时删去了“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TRAB)两个称谓,通篇代之以“国务院商标行政部门”。TRAB 这个缩写,几乎出现在每一份中国商标实务英文指南里。自 2027年1月1日 起,它指向的将是一个法条里不复存在的机构。
对于 2027年1月1日 当天仍在审查中的申请,修订版如何处理——我们无法告诉你。整部法律唯一的过渡条款是第87条第2款:“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对在途申请只字未提。这大概会由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来解决,但两者都尚未公布。今天就把答案说得斩钉截铁的人,都是在猜。
九个月审查,随后三个月公告,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异议。因此一件顺利、无人异议的申请,无论如何 很难在十二个月以内拿到注册;而审查环节,CNIPA 无权拖过九个月。
你会看到“8–12 个月”“12–18 个月”这类区间在英文互联网上被言之凿凿地引用,常常同屏出现、互相矛盾。 那些是对实践的回忆。不是没有用——实践才是你实际会经历的——但似乎没有人提到:有一部法律,里面写着一个 数字。有的,它是九个月。
我们不会发布自己的“典型时长”数字。发布不难——每家律所都有一个,出自各自的期限管理记录——但那等于把我们的经验包装成一条关于中国的事实,而这类数字你已经不缺了。我们能告诉你的,是可以查证的法定上限,以及我们手头在办案件里正在看到的情况——后者,等你就自己的案子来问时,我们直接告诉你。
网上申请的官费为每类 ¥270,含该类下十个以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超过十项的部分 每项 ¥27。纸质申请分别为 ¥300 和 ¥30——你没有任何理由选纸质。
我们自己的服务费按案书面报价——发给你的报价单里,会与上述官费并列写清。收费方式见 我们如何收费,完整官费表见官费指南。
不需要。你需要的是一家中国代理机构——这不是一回事。《商标法》第18条要求外国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中国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代理机构的地址即成为案卷记录地址。你不需要子公司、不需要外商独资企业(WFOE)、不需要经销商,也不需要一个自己的中国地址。
法律给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九个月——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完成审查(第28条);初步审定公告后,再有三个月的异议期(第33条)。所以一件顺利、无人异议的申请,无论如何很难在十二个月以内办结;而审查环节本身,CNIPA 无权超过九个月。多数英文资料给出 8–12 或 12–18 个月之类的区间,却不说数字从哪来;那是对实践的回忆,不是法律实际设定的期限。
没有。这个数字流传太广,值得专门纠正一下。现行《商标法》并未为形式审查单独设定法定期限。四个月只是从业者的经验值。哪份指南把它写成法定期限,就说明那份指南没有去读法条。
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你有十五天申请复审(第34条)。这个期限是法定的、很短,而且从“收到”起算——对外国申请人来说,就是你的代理机构收到之时。要选一家盯紧期限管理的代理机构,而不是报完件就忘的那种——这是最有分量的一条现实理由。
可以,而且应该。中国是申请在先的法域:权利跟着注册簿走,不跟着市场走。只要你在这里生产、在这里跟经销商谈判,甚至只是来参展,你的品牌就已经落在以抢注商标为业的人眼里了。
可以,须在你于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申请后六个月内提出。商标优先权主张本身,CNIPA 不另收官费,但优先权文件必须齐备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