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被告厦门珈昕偏光科技有限公司
民事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被告胜诉,被告维护自身利益及商誉不受损害。
1. 基本案情:
被告厦门珈昕偏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厦门虹泰光电有限公司同为厦门地区的偏光镜片生产厂商,常有业务竞争关系。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辩称被告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120190707.5名称为“一种偏光镜片及其成型模具”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商誉不受损害积极应对诉讼。
2.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二审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查明事实,纠正一审判决错误,撤销一审判决。
再审:原告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二审判决正确,被告产品并不侵犯原告专利权,最终被告得以维护自身利益及商誉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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